长沙2017年房产税如何征收 看看征收标准和范围

发布时间: 2016-12-02 16:00:18 发布作者: 众易居长沙装修网 浏览人数:345

所谓的房产税(亦称房屋税),是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向财产的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小编整理,2016-2017年长沙房产税征收新标准,房产税征收范围。


2016-2017年长沙房产税征收新标准,房产税征收范围

一、什么是房产税及房产税的特点

(一)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二、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和征税范围有哪些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所谓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其附属的设备,但不包括独立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等。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遮挡风雨,可供人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征收的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这里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 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 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座落于上述地区 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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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增加房产持有环节的成本来打击囤房的行为,抑制房产投机,稳定房产价格,提高房屋住宅率。以此达到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标。但事与愿违,房地产制度设计的偏失使其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征收房地产税目标的实现。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征收对象的范围仅限于城镇经营性房屋,不包括住宅性房屋。房产税在本质上是财产税,是对房产所有人征收一定的税赋,以增加其持有房产的成本,提高投机房产的风险。然而,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其征税的对象仅仅局限于经营性的房产,而将住宅用途的房产排除在外,无疑使房产税征收的初衷大打折扣,偏离了其价值取向。不论是经营性房屋还是住宅性房屋都是“一人占多房”的状态,在持有环节上不应区分它们的用途,而当一视同仁。

第二,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只针对新购的房产,《条例》出台之前已有的房产不在其征收范围内。有老房的有恃无恐,买新房的担惊受怕,同样对房产征收的税,只因政策出台前后而有所区别,实在有失公平公允原则。因为房产较其他财产而言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固定性,房产税的征收就是为了增加房产持有的部分成本,就这个出发点而言,新老房的区别对待是没有合理依据的,如果只是为了技术操作的便利而如此设计的话,不免有因小失大的嫌疑。

第三,房产税制度中纳税人权利的空白,使得房产税征收失去了群众基础。不论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还是两地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中均无有关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规定,如此一来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就无从行使,不能较好地参与到税收立法与监督的过程中去,这也成为房产税征收及其改革试点遭受众多质疑和非议的症结所在。如此一来,将房产税的征收变为一种单方行政行为,剥夺了纳税人的地位,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

第四,税收监督的缺位,使得征税主体权利恣意。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那作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两个有关房产税的税收法规,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附带提请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规定,行政复议只审查规定及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这意味着作为行政立法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两地的《暂行办法》再一次被排除在监督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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